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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州市有突出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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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州市有突出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
選拔管理工作暫行辦法

濱辦發[2003]18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強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濱發[2003]4號文件)精神,做好濱州市有突出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市突出貢獻專家)選拔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突出貢獻專家,是我市擁護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在自然科學、哲學社會科學和科技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優秀專家。
    第三條 選拔市突出貢獻專家,不受身份、學歷、資歷限制,以對社會的實際貢獻為主要依據,并綜合衡量其思想政治表現和專業技術水平,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堅持標準條件,采取逐級推薦的方式,嚴格按照程序進行。
    第四條 市突出貢獻專家,每年選拔一次,實行三年制動態管理,不搞終身制。

第二章 選拔范圍與條件   

第五條 在我市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人員、未脫離專業技術工作的企事業單位負責人和在專業技術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其他人員(不含市、縣、鄉三級黨委、政府及市、縣黨政部門領導班子成員),均可參加市突出貢獻專家的評選。在我市企事業單位工作,受聘2年以上的市外專業技術人員,也可按本辦法規定申報,參加評選。
    市突出貢獻專家以中青年為主體,年齡一般不超過57歲。身體健康,仍在專業技術崗位上工作,連續參加選拔的,其年齡可適當放寬,但一般不超過60歲。
    第六條  市突出貢獻專家的推薦對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是: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在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群眾威信,近五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在專業技術方面做出突出貢獻,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在自然科學領域有下列成績之一,并取得重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
    1、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包括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的人員;
    2、獲得省()科學技術最高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的人員和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前三位、二等獎前二位、三等獎首位的人員;
    3、獲得兩項以上市級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的首位人員。
    ()在工程、工藝美術設計方面有下列成績之一,并取得重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
    l、在工程設計方面,獲得國家設計金質獎、銀質獎的主要人員;獲得省()優秀設計獎一等獎的前二位人員:
    2、在輕紡工藝美術設計方面,獲得三項以上省()級重要獎勵的首位人員。
    ()在推廣應用科學技術方面有下列成績之一的:
    1、在農業生產中,通過開發、推廣、應用科學技術,直接取得重大效益的;
    2、在工業生產中,通過開發、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及重大引進項目等,取得重大經濟效益的;
    3、在市以上重點工程建設、重大技術改造項目中,擔任設計、施工方面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并做出突出貢獻的;
    4、在宏觀政治、經濟、科技、文化和社會發展戰略及對外經濟交往中,提出具有重大價值的可行性論證、建議,經過實踐證明其正確,并取得重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

5、獲得一項以上發明專利或四項以上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并通過開發應用,取得重大經濟教益的。

()在管理科學方面有下列成績的:
    從事生產、經營、教育、衛生、科研等企事業單位領導管理工作,在管理方面已形成一套被實踐證明具有較高價值的現代化管理思想理論和經驗措施,被社會公認達到省內同行先進水平,有反映其管理思想和經驗的論文或著作,所領導管理的單位已跨入全省先進行列,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并獲得省級(包括省人事廳與有關部門共同表彰,下同)以上獎勵的人員。
    ()在文化、教育、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是全市新學科創始人或本領域學術技術帶頭人,并有以下成績之一的:
  1、獨立出版過一部學術專著(20萬字以上)的;或出版過兩部以上學術著作(每部20萬字以上)的第一作者;或在國際重要學術刊物、國內中文核心期刊上發表過5篇以上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的第一位者;
    2、獲得國家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主要人員;或獲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一等獎前二位、二等獎首位和兩項以上三等獎首位的人員;或獲得三項以上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一等獎、自然科學優秀學術成果獎一等獎的首位人員。以上成果應取得顯著社會效益;
    3、從事教學工作,獲國家優秀教學成果獎的主要人員;或獲得省優秀教學成果獎一等獎前二位、二等獎首位或兩項以上三等獎首位的人員;或獲得三項以上市優秀教學成果獎一等獎首位的人員;
    4、培養出參加奧運會或獲得世界錦標賽、世界杯賽、亞運會前六名運動員,獲得亞洲錦標賽、亞洲杯賽、全運會前三名運動員,獲得全國錦標賽、全國冠軍賽冠軍運動員,3名以上獲得全省屆次運動會冠軍運動員的著名教練員;或培養出打破、保持全國紀錄或多年保持全省紀錄運動員的著名教練員;
    5、從事醫療、預防、保健工作,做出突出成績,有能表現其業務水平的作品或工作經驗的文章,獲得省級以上獎勵,在市內外有較大影響的著名醫務人員;
    6、有突出貢獻,有能表現其業務水平的作品或工作經驗的文章.獲得省級以上獎勵,社會公認的著名藝術家、美術家和作家等;

7、從事新聞、出版工作,成績卓著,有能表現其業務水平的作品或工作經驗的文章,獲得省級以上獎勵,被同行公認、在市內外著名的編輯、記者、編審等。  

()獲得與以上五項內容相關獎勵或成果,并達到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做出突出貢獻的其他專家、學者。
    第七條 管理期滿3年的市突出貢獻專家,管理期內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在專業技術工作中取得新的成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連續參加市突出貢獻專家的選拔:
    ()在自然科學領域有下列成績之一,并取得重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
    1、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包括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的人員;
    2、獲得省()科學技術最高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的人員;或獲得省()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的主要人員;
    3、獲得市級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的首位人員和二項以上市級科學技術進步獎二等獎的首位人員。
    ()在工程、工藝美術設計方面有下列成績之一,并取得重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
    1、在工程設計方面,獲得國家設計金質獎、銀質獎的人員;或獲得省()優秀設計獎一等獎的主要人員和二等獎前二位、三等獎首位的人員;
    2、在輕紡工藝美術設計方面,獲得省()級重要獎勵的首位人員。
    ()在推廣應用科學技術方面有下列成績之一的:
    1、在農業生產中,通過開發、推廣、應用科學技術,直接取得重大效益的;
    2、在工業生產中,通過開發、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及重大引進項目等,取得重大經濟效益的;
    3、在市以上重點工程建設、重大技術改造項目中,擔任設計、施工方面的技術負責人,并做出突出貢獻的;
    4、在宏觀政治、經濟、科技、文化和社會發展戰略及對外經濟交往中,提出具有重大價值的可行性論證、建議,經過實踐證明其正確,并取得重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
    5、獲得三項以上專利,并通過開發應用,取得重大經濟效益的。
    ()在管理科學方面有下列成績的:
    從事生產、經營、教育、衛生、科研等企事業單位領導管理工作,在管理方面已形成一套被實踐證明具有較高價值的現代化管理思想理論和經驗措施,繼續被社會公認達到省內同行先進水平,有新的論文或著作,所領導管理的單位繼續居全省先進行列,并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人員。
    ()在文化、教育、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取得以下成績之一的:
    1、獨立出版過一部學術專著(20萬字以上)或出版過一部學術著作(20萬字以上)的第一作者;或在國際重要學術刊物、國內中文核心期刊上發表過3篇以上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的第一作者:
    2、獲得國家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一等獎的主要人員或獲得省社會科學成果二等獎前三位、三等獎首位的人員;或獲得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一等獎、自然科學優秀學術成果獎一等獎的首位人員。以上成果應取得顯著社會效益。
    3、從事教學工作,獲得國家優秀教學成果獎、省優秀教學成果獎一等獎的主要人員;或獲得省優秀教學成果獎二等獎前三位、三等獎首位的人員;或獲得市優秀教學成果獎一等獎的首位人員;
    4、培養出新的參加奧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杯賽、亞運會運動員,獲得亞洲錦標賽、亞洲杯賽、全運會前六名運動員,獲得全國錦標賽、全國冠軍賽冠、亞軍運動員,獲得全省屆次運動會冠軍運動員的著名教練員;或培養出保持、打破全國紀錄或全省紀錄運動員的著名教練員;
    5、三年來一直從事醫療、預防、保健等工作.做出突出成績,有能表現其業務水平的作品或工作經驗的文章,獲得省級以上獎勵,在市內外有較大影響的著名醫務人員;
    6、有突出貢獻,并有能表現其業務水平的作品或工作經驗的文章,獲得省級以上獎勵,社會公認的著名藝術家、美術家和作家等;
  7、在新聞、出版工作中,有能表現其業務水平或工作經驗的文章,作品獲得省以上獎勵的人員。

()獲得與以上五項內容相關獎勵或成果,并達到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做出突出貢獻的其他專家、學者。

第八條 第六條、第七條中,獲獎主要人員指前五位人員:獲獎非首位人員必須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并在該項目中起了重要作用;計算獲獎項目時,重復獲獎項目只計最高一項。首次參評的以近五年內取得的業務成績為主要依據;連續參評的,以近三年內取得的業務成績為主要依據。
    第九條 市突出貢獻專家管理期滿3年,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再連續參加評選:
    ()調離濱州市的;   
    ()已辦理退休手續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
    ()擔任市、縣區、鄉鎮黨委、政府領導職務及市、縣區部門領導職務的;
    ()已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

 

第三章 評選組織機構

 

第十條  市突出貢獻專家評選工作,在市知識分子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由濱州市突出貢獻專家評審委員會(下稱市專家評委會)負責,市委組織部牽頭,市人事局具體組織。
    市專家評委會下設工交財貿、農林牧漁、宣傳文教、衛生體育四個系統評審組,負責市突出貢獻專家的初審工作。
    第十一條  市人事局負責組建市專家評委會和各系統評審組,其辦事機構設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市專家評委會和系統評審組在每次評審前組建,市專家評委會由1319人組成,其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3人;各系統評審組由79人組成,設組長1人,副組長2人。市專家評委會由領導干部、知名專家和組織人事干部組成,其中專家應占70%以上;各系統評審組原則上全部由專家組成。同一人一般不同時參加市專家評委會和系統評審組。

 

第四章 選拔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條  市突出貢獻專家人選的推薦工作由各縣區人事局及市直主管部門組織實施,采取自下而上逐級推薦的辦法,按以下程序進行:
    ()向廣大干部群眾宣傳選拔市突出貢獻專家的目的意義、標準條件和方法步驟。
    ()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學術團體或三名以上副教授級()以上專家推薦市突出貢獻專家人選。所在單位推薦上報的人選,應公開征求本單位干部群眾意見,經單位黨組織集體研究通過,按行政隸屬關系逐級上報。市突出貢獻專家管理期滿連續參加評選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做出鑒定,按行政隸屬關系逐級上報。
    ()縣區人事局、市直主管部門對各單位推薦人選考察提出初審意見,本縣區、本單位黨組織研究同意后(其中,縣區上報的人選,提交研究前應征求縣區委組織部門意見),報市人事局。
    第十三條  對推薦人選,按照以下程序進行評審:
    ()市人事局會同有關部門,對推薦人選的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各系統評審組初定人選名額的指導性意見。
    ()各系統評審組進行評審,初步確定市突出貢獻專家人選,報市專家評委會。
    ()市人事局會同有關部門,對系統評審組初定的人選進行全面考察,并將考察意見報市專家評委會。
    ()市專家評委會進行評審,確定市突出貢獻專家名單。
    市專家評委會和系統評審組的評審工作,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評審結果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確定。評審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人選獲得應參加評審成員三分之二以上的贊成票方為通過。
    第十四條  市專家評委會提出報告,經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審查通過,并采取一定方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后,報市知識分子工作領導小組代市委、市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 市委、市政府進行命名表彰,頒發《濱州市有突出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證書》。市人事局代市知識分子工作領導小組通知市突出貢獻專家所在單位及其主管部門。

第五章 待 

第十六條  對管理期內的市突出貢獻專家,市政府每人每月給予300元津貼,所需資金由市人事局提報市財政核撥,市人事局統一發放。
    第十七條  建立市突出貢獻專家健康療養制度。對市突出貢獻專家,由市保健委員會建立保健制度,每年安排一次身體健康檢查。用人單位要有計劃地組織他們健康療養,療養期間的費用,按因公出差由所在單位報銷。
    第十八條  市突出貢獻專家的住房,建筑面積應不小于120平方米,按有關房改政策辦理。所在單位確無條件的,按所在單位負責人同等標準優先安排。
    第十九條  創造良好的工作條件。對市突出貢獻專家,所在單位要提供良好的辦公、實驗等必需的場所和設備;對以他們為主承擔的工作任務,配備助手和搭配工作人員時,應尊重他們的意見;對其科研立項,在同等條件下,有關部門應優先安排,所在單位和主管部門要安排相應的科研經費;對其科研成果的開發應用,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給予大力支持。
    第二十條  市突出貢獻專家評聘專業技術職務時,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安排。在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市突出貢獻專家,可直接確定為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可破格推薦評審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專業技術職務的,可不受本單位專業技術職務崗位限額的限制。
    第二十一條  市突出貢獻專家夫妻兩地分居的,經本人申請,應將其配偶安排到市突出貢獻專家所在地,配偶是在職職工的,由人事、勞動部門和所在單位負責安排工作。
第六章 管 

第二十二條  市突出貢獻專家由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代市委、市政府管理,具體工作由市人事局負責,所在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落實。

第二十三條  建立目標管理制度。市突出貢獻專家應建立年度工作目標和三年工作目標,經所在單位同意后實施,并報市人事局備案。市人事局建立市突出貢獻專家實績檔案,對其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定期進行考核。
    第二十四條  建立培訓制度。定期舉辦市突出貢獻專家進修班或研究班;積極創造條件,有計劃地組織他們開展聯誼活動,參加多形式、多層次的學術技術交流活動,不斷提高他們的理論和業務素質。
    第二十五條  建立聯系制度。市級領導干部和組織、人事部門及所在單位要加強與市突出貢獻專家的聯系,定期召開座談會,并幫助他們解決工作和生活上的實際困難。對市實出貢獻專家的管理情況,各縣區、市直主管部門每年向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匯報一次。
    第二十六條 建立年度考察制度。對市突出貢獻專家考察工作每年進行一次,由市人事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考察以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為主,同時考察所在單位落實其管理和待遇的情況。考察情況應采取一定方式向市突出貢獻專家及其所在單位反饋。
    第二十七條  要合理使用市突出貢獻專家,充分發揮其專業特長;盡量減少市突出貢獻專家的兼職,因工作需要確需兼職的,應征得本人同意,并報市人事局備案;應保持市突出貢獻專家工作的相對穩定,跨縣區、跨系統或調往市外的,應報經市人事局審批,其中市領導和市委組織部聯系的專家,須報經市委組織部批準;市突出貢獻專家在管理期內一般不辦理退休手續。
    第二十八條  市突出貢獻專家管理期滿后,應書面總結本人管理期內的思想政治表現及工作業績情況。所在單位應對其管理期內的思想政治表現及工作業績情況做出鑒定,并書面總結本單位管理市突出貢獻專家的情況。縣區人事局和市直主管部門應對市突出貢獻專家進行考察,并形成考察材料,連同本人及所在單位的總結、鑒定材料,一并報市人事局。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市專家評委會審議,報市知識分子領導小組批準,取消“濱州市有突出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稱號和有關待遇:
    ()政治上、經濟上犯有嚴重錯誤的;
    ()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工作中因個人責任使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后果的;
    ()由于其他原因不宜繼續作為市突出貢獻專家管理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頒布后,不再選拔濱州市專業技術拔尖人才。本辦法頒布前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市第五、六、七批專業技術拔尖人才,可按本辦法第七條之規定參加市突出貢獻專家的評選。
  第三十一條 簽約在我市工作3年以上的國外留學人員和市外引進的高層次專家,可依據本辦法規定參加評選。
    第三十二條  申報市突出貢獻專家未被批準,沒有新的突出成績的,不再重復申報。
    第三十三條  外市、各縣區、市直部門的獲獎項目及一般性國外獲獎項目,不作為評審依據,只在綜合衡量時參考。
    第三十四條  嚴禁在選拔工作中,壓制專業技術人員,或偽造證件、謊報成果,如有此類情況,予以嚴肅處理。市專家評委會和各系統評審組成員,必須公道正派、堅持原則,嚴格遵守評審紀律,評審自己或親屬時,應主動回避。
    第三十五條 在評選市突出貢欺專家的基礎上,推薦國家和省突出貢獻專家人選。
    第三十六條 選拔管理市突出貢獻專家所需經費,由市財政核撥。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來源:鄒平人才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