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鄉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現將《濱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濱州市人事代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濱政發[2001]69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縣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人事代理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產生的一種新型人事管理方式,是建立人才能進能出、能上能下機制,實現人才社會化的前提,是人事制度改革的必然趨勢,要認真抓好落實。
二、凡我縣外商投資企業、股份制企業、個體私營企業等無人事主管部門的單位;根據國家規定與主管部門脫鉤的社會中介機構;實行聘用制的國有或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條條管理等單位,要及時為接收的大中專畢業生等各類人才辦理人事代理、就業派遣等手續,落實人事勞動法規,保障人才合法權宜,解除人才后顧之憂,維護社會穩定。
三、事業單位新錄用工作人員(按政策安置的除外),實行人事代理的管理辦法,人事關系轉入人才服務中心,不占單位編制,不撥經費(教育系統除外),由人才服務中心代理各項人事管理事宜。
四、人事代理的具體實施辦法,請按鄒平縣人事局《關于印發<鄒平縣人事代理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鄒人字[2000]23號)執行。
鄒平縣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
濱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濱州市人事代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濱政發[2001]69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市屬各大企業,各大中專院校,中央、省駐濱各單位:
現將《濱州市人事代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年七月九日
濱州市人事代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人事代理行為,維護委托代理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山東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山東省人事代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事代理,是指市、縣(區)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服務機構(以下簡稱人才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或個人委托,代管有關人事方面的業務。
第三條 市、縣(區)政府人事部門是同級人事代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事代理工作的管理、監督和檢查。人才服務機構承辦本行政區域內的人事代理業務。
市、縣(區)人才服務機構可根據工作需要在具備的單位或區域設立人事代理分支機構。
第四條 人才服務機構應當按照人事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開展人事代理工作,為委托單位和個人提供人事代理服務。
委托人事代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人事代理所需的合法、真實、有效的證明材料。
人才服務機構與代理對象之間不具有行政隸屬關系。
第五條 人事代理的方式,可實行單位委托,也可實行個人委托。委托單位和個人應明確代理項目,可全權代理,也可單項代理或多項代理。
第六條 下列單位可以委托人事代理機構辦理人事代理事宜:國有企事業單位、外商投資企業、鄉鎮企業(含集體企業)、民營企業、社會中介機構、外地駐濱單位、外國企業駐本市辦事機構。
第七條 下列人員可以委托人事代理機構辦理人事代理事宜:
(一)各類企事業單位、社會中介機構和社會團體中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二)辭職或被辭退的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四)未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
(五)自費出國(境)留學人員;
(六)外地駐濱單位聘用的人員;
(七)自謀職業的部隊轉業軍官;
(八)自愿委托人事代理的其他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第八條 人事代理的內容:
(一)提供人事政策咨詢;
(二)代理人事考核、培訓和人才素質測評;
(三)辦理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引進、推薦和招聘業務;
(四)辦理大中專畢業生、轉業軍官及其他聘用人員的接收手續和大中專畢業生的轉正定級手續;
(五)管理委托人員的人事關系和人事檔案,負責代管人員的身份確認、工齡計算和檔案工資調整;
(六)辦理委托單位聘用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聘用合同鑒證;
(七)代辦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確定、考評、晉升有關手續;
(八)代管本市行政區域內無入戶地址人員戶糧關系;
(九)轉接和代管黨團組織關系;
(十)代辦社會保險事宜;
(十一)出具有關政審和證明材料;
(十二)協助辦理人才流動爭議調解和仲裁;
(十三)根據委托單位和個人要求辦理其他可以代理的人事管理業務。
第九條 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按照中組部、人事部《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辦理。
人才服務機構對代管的人事檔案,應當按照規定妥善保管,防止丟失檔案材料和擅自泄漏檔案內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銷毀或偽造人事檔案材料。
人才服務機構應加強與委托單位和個人的聯系,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收集充實人事檔案內容,對歸檔材料必須認真鑒別。
第十條 人才服務機構可根據代管的人事檔案,出具委托方所需 的與人事關系有關的證明材料、手續等,其他部門或單位應當認可。
第十一條 按規定不具有人事檔案管理權的各類用人單位中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人事檔案,由人才服務機構統一保管,按規定辦理人事代理手續。
第十二條 人事代理的程序:
(一)委托方向人才服務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1、單位委托的,應當提供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或批準成立的文件及復印件、委托代理人員名單、聘用合同等材料;
2、個人委托的,應當提供本人身份證、畢業證、辭職或辭退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二)人才服務機構對委托單位或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
(三)對符合代理條件的,人才服務機構與委托方簽訂人事代理合同,確定人事代理關系;
人事代理合同的樣式由市人事局統一制定。
(四)委托方向人才服務機構移交人事檔案并辦理有關手續。
委托人事代理的單位,增加或減少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應當及時到人才服務機構辦理相應的手續。
第十三條 人事代理合同應當明確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雙方應當認真履行人事代理合同。違反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人才服務機構或委托方違反人事代理有關規定的,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依據《山東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人才服務機構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收費標準。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