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為了推進人事代理工作的開展,規范人事代理行為,完善人才社會化服務體系,促進社會經濟和各項事業的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主管人事代理工作,其所屬人才服務機構具體承辦人事代理業務。
第三條人事代理的范圍為本省境內無主管部門、不具備人事管理條件的單位;其它自愿委托的各類企事業單位;自愿委托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第四條人事代理方式,可實行單位委托,也可實行個人委托。委托單位和個人應明確代理項目,可全權委托代理,也可單項或多項委托代理。
第五條 負責人事代理工作的人才服務機構與人事代理對象不具有行政隸屬關系,只為其代理有關人事事宜。
第六條 單位或個人辦理委托人事代理,須向人才服務機構出具委托人事代理申請書。屬單位委托的,還須出具單位營業執照(副本)或批準成立文件、委托代理人員名單、聘用合同等材料;屬個人委托的,還須出具身份證,畢業證或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聘用、解聘、辭職、辭退證明及其它相關證明材料。
第七條 人事代理實行合同制。經審查同意承辦人事代理的,人才服務機構要與委托單位或個人簽訂人事代理合同書,確立委托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合同期滿可以續簽。
人事代理合同的簽訂、變更、終止或合同糾紛,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八條 人事代理的內容是:
(一)提供人事政策咨詢和人才基本素質測評,協助委托單位制定人員發展規劃和機構、人事改革方案;
(二)協助委托單位進行崗位技能培訓;
(三)助委托單位招聘錄用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辦理大中專畢業生、轉業軍官、引進人才及其他聘用人員的接收流動手續及聘用合同鑒證,協助辦理人才流動爭議調解和仲裁;
(四)按照有關規定,管理委托對象的人事檔案、人事關系、辦理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確定和資格考評、晉升的申報,辦理大中專畢業生轉正定級,出具有關證明材料;
(五)負責代管人事檔案人員的身份確認、工齡計算及檔案工資調整;
(六)辦理與單位解除聘用關系人員的就業推薦工作:
(七)代管黨團組織關系;
(八)代辦社會保險;
(九)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交辦和用人單位委托的其它代理業務。
第九條 委托對象的人事檔案,由委托單位或委托個人的人事檔案管理機構按照人事檔案管理的規定進行整理,經人才服務機構審查合格,方可辦理移交手續。人事檔案的轉遞一律由組織移交和領取,對個人自帶的人事檔案,人才服務機構不予辦理。
第十條 在人事代理期間,委托單位確定的聘(錄)用、引進的人員,均應通過人才服務機構辦理流動手續。其中屬不遷移戶口流動的,由人才服務機構直接辦理;屬遷移戶口調動的,由人才服務機構轉報人事行政部門批準后辦理或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授權的人才服務機構辦理。
第十一條 委托單位與聘用人員解除聘用合同后,委托單位須在十五日內書面向人才服務機構備案。如需辦理人事檔案和人事關系轉移手續,人才服務機構要及時予以辦理。
第十二條 委托單位要定期向人才服務機構通報人事政策法規貫徹執行情況,報送有關統計資料;定期對聘用人員進行政治思想、工作表現等方面的考核,每年底形成書面考核材料送人才服務機構歸檔備查。
見習期滿的畢業生,委托單位要及時進行考核。經考核符合轉正定級條件的,委托單位應按要求提供有關材料,由人才服務機構辦理轉正定級手續。
第十三條 在人事代理工作中,人才服務機構要正確執行人事法規、政策,維護委托單位和人才的合法權益,并對委托單位執行人事法規、政策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四條 人事代理實行有償服務,具體收費標準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